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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

发表时间:2020-02-07 14:18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2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12265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省长 鹿心社

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三、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删除第三十七条。
    五、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一)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采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锁、控制和消灭修改为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修改为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七、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或强制捕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