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发表时间:2020-02-07 14:21 文号:赣府厅发〔2012〕72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工作措施得力,减负成效明显,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导致农民负担问题的历史性、体制性因素仍将在较长时期内以复杂的形式存在。一些应由政府全部投入和部分补助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现了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的倾向;一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违规操作,存在变相向农民摊派的现象;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仍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积极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新的思路和举措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切实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严格规范议事程序,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6个标准工日。筹资或筹劳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要求农民既出资又出劳,不得要求农民按工价折资等形式以资代劳,变相突破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村委会收取农民出资或者安排出劳时,应当向农民开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尽快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式样,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印制、管理、免费发放到村。 严格管理涉农收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乱收费或摊派费用。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生猪屠宰等领域的收费,严格执行《意见》的规定。在省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证件的,实施免费。对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各类计划生育证件的农民,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或搭车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建立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由省发改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具体执收单位完整、准确地公开项目、标准、依据及监督电话,方便农民办事。要创新公示形式,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农民负担监督卡内容要及时更新,纳入最新的涉农收费政策和惠农补贴政策,把减负和惠农政策明明白白交给农民。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强化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深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修建和维护通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向农民集资摊派的专项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着力解决行业性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问题。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负担问题。在巩固现有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确保村级组织负担问题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切实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针对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的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新问题,各地要研究治理的新方法、新举措,加大治理力度,进一步明确政策,梳理问题、解决难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检查效果。每年底,省减负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农业、财政、综改部门每年要联合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规操作,超范围、超限额筹资筹劳的,要责令整改,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以及套取、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 四、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继续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减负工作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农民负担监督卡印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队伍建设,配齐专职人员,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其服务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办法,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扩大蔓延,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